农村承包地退出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人地关系调整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涉及农业发展方式转型和农民身份的转变,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那么
怎么才能做好农村承包地退出?
一、坚持“退用结合、市场为主”的改革取向中国的耕地资源高度紧张,因此必须将其交给合适的农业经营主体使用,以实现“人尽其才、地尽其利、物尽其用”。农村承包地退出,本质上是为了调整农村人地关系、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村承包地的优化利用,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做到退用结合、进退联动。为此,实施农村承包地退出改革,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尝试:一方面,引导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鼓励进城落户农民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方式退出农村土地,地方政府、农业经管部门、村集体应当做好这类农村承包地退出的宣传发动工作,并按法律规定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工作,把农民自发的承包地交易规范化。这种做法完全符合法律政策要求,政府的财政压力也小,退出的承包地如何利用由受让农户自主决定。另一方面,允许长期在本集体务农的农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随着越来越多农户离农进城,集体内部的土地已经严重“供大于求”,很多农户想把农地流转出去而不能实现。将承包权限制在集体成员内部,实际上会造成农户“想离农退地而不得”。应当适度扩大集体经济组织的边界,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半径,从集体成员内部逐步向本乡镇、本县等拓展。
二、增强农村承包地退出与相关改革的协调性农村土地是农民生活方式和自我身份认同的基础支撑。农村承包地的退出,表面是农户对土地承包权这一用益物权的放弃,实际上是农民身份的转变。工业化、城镇化让一些农民得以“离农、进城”,所以他们才想退出农村土地,实现从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国家“十三五”规划把农村土地退出作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一种手段。但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仅仅涉及承包地,还关系到宅基地、其他集体资源资产甚至集体成员身份。从改革的本意出发,需要给农民完全退出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成员身份提供制度通道。否则,将导致原本紧密相关的改革细碎化,增加改革的成本,影响改革的成效。因此,要从“离农、进城、退地”的整体角度考虑农村承包地退出问题,将农村承包地退出改革,与宅基地制度改革、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以及支持农民市民化政策等结合起来,切实增强改革的整体性、协调性和系统性。
三、建立健全农村承包地退出的风险防范机制农村土地不仅是经济问题,还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时,农村土地作为社会保障的替代物,可以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且农村土地具有强大的吸纳能力,在经济危机时可以发挥劳动力“蓄水池”作用,从而实现危机的平稳着陆,避免大的社会动荡。正是考虑到农村土地的上述作用,一些人担心,如果允许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可能会产生无地、无业的“流民”,形成在拉美国家普遍出现的城市“贫民窟”。为了避免退地农民成为城市“流民”,除了像大部分改革试验区在农村承包地退出时采取的设置门槛的办法外,还可以借助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保障措施,消除这一担忧。比如,可以采用“农民交一些、政府补一些”的方式,引导退地农民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为退地农户重新获得农村土地和集体成员身份提供“反悔机制”。凡退出农村土地者,在一定年限内,其家庭成员可以重新获得原集体或其他集体的土地承包资格,优先在原住村或其他村,以土地退出市场价格承接其先前退出面积一定比例(比如20%)的土地,重新获得一份“口粮田”,并优先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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