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网2023年08月05日 08:22原创
1、人民法院审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时,当事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出的分配方案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查。
通常应把握以下原则:
(1)分配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做出,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尊重村民自治权,不轻易否定分配方案效力;
(2)分配方案未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做出,在案件裁判前也未得到完善,且分配方案的效力对案件实体处理有直接影响的,应当依法确认分配方案无效;
(3)分配方案虽然系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做出,但其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国家政策,或剥夺、侵害特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权,应确认其相关内容无效。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和征收土地的性质,经民主议定程序做出的分配方案决定对不同成员按不同比例分配,或者对户籍已迁出的村民、已取得非农业户口的村民予以一定比例分配,当事人要求按相同比例分配的,一般不予支持,但
分配方案明显不合理的,可以予以调整。
3、分配方案排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权,当事人主张按照分配方案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包含了当事人承包土地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分配方案确定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用金额;被征收土地系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或根据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其应得的金额。
4、当事人主张补偿费但未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补偿费项目及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其予以明确,如有需要,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核实征地补偿方案所确定补偿费用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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