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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返还86万(女子收到28万汇款)

知识网2023年08月26日 09:54原创

这是我自己的钱,银行凭啥告我?河南洛阳,姚女士的银行账上突然收到385万元,事后银行把她告上法庭,说她是不当得利,姚女士觉得很委屈。

因为去年5月,姚女士在某信托公司买了300万元的理财,应该在2023年1月31日到期。去年9月26日,信托公司说要提前退还本金。当天晚上,她账上就收到385万元,附言是付信托本金。第二天,信托公司说钱是银行打错了,只退19.3%的本金。第二天下午,姚女士把85万元退还,留下300万元,她认为这是自己的本金。事后,信托公司多次向她索要,甚至威胁她不退钱就要让孩子上不成学等。之后,银行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她归还242万元和利息,说这个钱是银行打错了,还冻结了她235万元。姚女士要求追加信托公司做第三人,说清楚到底是信托公司让打这么多,还是银行弄错了。但是银行不同意。现在案件还在审理中。(来源:华商连线)

1、还有这种好事?从姚女士的讲述来看,之所以会产生这个纠纷。是因为之前她就与信托公司有纠纷,她说自己买了之后才知道买的产品是风险项目,没几天就亏了,那么多人去要钱都要不回来,现在是主动把本金返还给我,不是说我不道德地侵占,这300万是我自己的钱。确实,从姚女士的角度来说,不想退钱当然是可以理解的。

2、从姚女士的本金是300万元,她收到的是385万元来看,这个钱肯定是有人弄错了。

不过,需要搞清楚的是,究竟是谁弄错了。是信托公司弄错了,给银行下达的代付指令上就是错的,还是信托公司的指令是对的,银行因为系统错误,执行指令时弄错了。

如果是银行系统错误,错付了。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赵女士确实属于不正当得利,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自己获得利益而使得他人遭受损失。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银行有权要求赵女士还款。

但现在的问题在于,这里规定的是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那么这里受损失的人究竟是谁是需要查清楚的,是信托公司还是银行?

如果是银行弄错了,那么这个损失在赵女士退还之前,只能由他们来承担。如果是信托公司发钱的指令就是错的,那么银行只是执行机关,这个损失当然是信托公司的,也只能是信托公司来起诉了。至于能不能打赢官司,那就是另一个案子的事情来。

所以,这个基本事实是必须要搞清楚的,否则是没办法解决矛盾的。

3、这个案子里,还有一个细节,就是姚女士的说 自己有235万元被冻结了。

这个冻结应该不是银行自己冻结的,因为钱虽然可能存放在银行里,但银行无权自行冻结。应该是银行起诉以后,申请法院保全查封的,属于财产保全的措施。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前,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限制措施。也就是把相应的财产限制转移,避免将来法院判决做出后,这些财产都没有了,无法执行。

如果是当事人申请的财产保全,将来发现保全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是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一般是要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否则法院一般不会准许财产保全。

4、不管这个案件结果如何,还是提醒大家,股市、基金等高收益的投资,必然也有高风险,所以在投资之前,必须了解清楚风险以后再下手,避免给自己带来预料之外的风险。

你不退银行的钱,将影响你孩子读书!河南洛阳,姚女士在某信托公司的推荐下,买了300万元的信托产品,突然一天,信托公司说,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人,由某银行北京分行执行退回。

当天晚上,姚女士就收到了银行打款的385万,姚女士当时觉得有点奇怪,银行怎么会在星期天晚上打款,是出现了什么紧急情况吗?

第二天中午,信托公司对姚女士说,钱退错了,还辩解说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没有错,但他们遇到了‘猪队友’,银行系统打错了。

随后,姚女士退还了银行85万元,留下了本金300万,多余的钱,她一分不要。然而,银行却让信托公司传话,如果姚女士不退钱的话,他们将起诉到法院,将影响她孩子读书。

银行没有说谎,没过多久,果真将姚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姚女士返还242万余元及利息。

原来,在银行打款的第二天,信托公司发了一个公告,说只退19.3%的本金,而不是退100%。

银行认为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为,当然,银行是利益相关人,它的话不能信。

从法律上讲,姚女士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吗?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需要符合两点要求。

第一,银行有损失,信托公司让银行给姚女士打款58万余元,银行却给姚女士打了385万元,银行受到了损失。

第二,没有法律依据,获得了利益。

如果姚女士拿了不属于自己的钱,她的行为便构成不当得利,没有拿不属于自己的钱,自然不构成。

笔者认为,姚女士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

理由是,姚女士买了300万信托,而信托公司也表示,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人,也就是说,姚女士知道信托公司要通过银行退还她300万元本金。

注意时间,姚女士是在收到信托公司退回本金的信息的当天晚上,收到银行打款的385万元。

信托公司则在第二天告诉姚女士,银行的钱打错了,姚女士也退了银行85万元,并表示属于银行的钱,自己一分不要。

由此可见,姚女士取得这300万,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是她的信托投资本金。

至于信托公司后面发公告说,只退19.3%的本金。

从民事行为上讲,不管信托公司的公告属于要约,还是承诺,想要撤回都应当在通知到达要约或承诺人之前,或者与通知同时到达要约或承诺人。

也就是说,信托公司的通知太晚了,钱已经到姚女士的账户上,信托公司的通知已经失去了应有的效力。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姚女士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这242万元应该由信托公司负责偿还,而不是姚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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